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5月29日
發文字號: 基普法字第1151017434號
附件:
主旨:公告送達本關115年第11500627號處分書。
依據:海關緝私條例第46條及行政程序法第81條。
公告事項:請物之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關法務緝案組(基隆市仁愛區港西街6號)洽領旨揭處分書,屆期發生送達效力。
一、貨物所有人:不詳。
二、處分主旨:下列第2、3項實到貨物沒入之。本案事實:電子煙霧化器組合元件(霧化芯)1450 PCE、電子煙霧化器組合元件(霧化管)1500 PCE,係於113年9月24日由不詳人士冒用林慶恩名義報運進口,當予依法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