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4月15日
發文字號: 基普法字第1151011967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示送達IMAM AFANDI(護照號碼:C431****)、DEDI RIYADI(護照號碼:C432****)、AGUNG SYAFRUDIN(護照號碼:C782****)、KARYANI(護照號碼:C724****)、CATUR SUGENG PURWANTO(護照號碼:C782****)、KARTONO(護照號碼:E043****)及TRI MEI ROKISMANTO(護照號碼:E519****)因違反海關緝私條例之本關115年4月13日基關緝(114)罰字第11400848號01、03-05、07-09催繳函共7件(如附件)。
依據:依海關緝私條例第50條、第51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及第81條及行政執行法第1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旨揭應受送達人均已無在臺居留資料,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及第2項規定,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為避免行政程序遲延,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催繳函自黏貼公告欄翌日起發生送達效力後,本關將依海關緝私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後續事宜。
三、應送達之催繳函現由本關(地址:基隆市仁愛區港西街6號3樓)法務緝案組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至該組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