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7月21日
發文字號:基普倉字第1151023746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關倉棧組114年11月份至115年2月份逾期未領貨樣、115年3月份查價退回及115年5月份已解除專案保管逾期未領回等貨樣(如附件),請自公告之翌日起1個月內領回。
依據: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35條。
公告事項:
一、請進口商或所委任報關業者於公告期限內,持貨樣收據向本關倉棧組海運快遞課海運快遞一股貨樣室領取貨樣。
二、如貨樣收據遺失仍擬申請貨樣者,應由進口商及所委任報關業者聯名出具書面申請,發還該貨樣。
三、貨樣逾期未領回亦未申請保留者,本關將依進出口貨物查驗注意事項第49點規定處理,不另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