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8月5日
發文字號:基普法字第1141024687號
附件:
主旨: 公告送達本關114年第11401082號處分書。
依據: 海關緝私條例第46條及行政程序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請物之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關法務緝案組(基隆市仁愛區港西街
6號)洽領旨揭處分書,屆期發生送送達效力。
一、貨物所有人:不詳。
二、處分主旨:下列實到第5-7項貨物沒入之。本案事實:牧 草5.5 KGM及電子菸零件
4,000 PCE,係於113年7月17日 由不詳人士冒用黃雅琳名義私運進口,當予依法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