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
發文字號:基普里字第11310371461號
附件:如主旨
一、請各進口商或所委任報關業者於公告期間內,持貨樣收據向本關八里分關海運快遞一課海運快遞二股貨樣室領取貨樣。
二、如貨樣收據遺失仍擬申領貨樣者,得由貨主及所委任報關業者聯名出具書面申請,發還該貨樣。
三、貨樣逾期未領回亦申請保留者,本關將依「進出口貨物查驗注意事項」第49點規定辦理,不另通知,事後異議概不受理。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
發文字號:基普里字第11310371461號
附件:如主旨
一、請各進口商或所委任報關業者於公告期間內,持貨樣收據向本關八里分關海運快遞一課海運快遞二股貨樣室領取貨樣。
二、如貨樣收據遺失仍擬申領貨樣者,得由貨主及所委任報關業者聯名出具書面申請,發還該貨樣。
三、貨樣逾期未領回亦申請保留者,本關將依「進出口貨物查驗注意事項」第49點規定辦理,不另通知,事後異議概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