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
發文字號:基普法字第1141019258號
附件:
依據:海關緝私條例第46條及行政程序法第81條。
公告事項:請物之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關法務緝案組
(基隆市仁愛區港西街6號)洽領旨揭處分書,屆期發生
送送達效力。
- 一、貨物所有人:不詳。
- 二、處分主旨:下列實到貨物沒入之。本案事實:電子煙霧化器(牌名:voopoo argus)525PCE,係於113年5月15日由不詳人士冒用張志偉名義私運進口,當予依法論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
發文字號:基普法字第1141019258號
附件:
依據:海關緝私條例第46條及行政程序法第81條。
公告事項:請物之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關法務緝案組
(基隆市仁愛區港西街6號)洽領旨揭處分書,屆期發生
送送達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