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23日
發文字號:基普里 字第1141012326號
附件:如主旨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規定辦理。
一、旨揭函經本關以郵遞方式送達遭退回,惟查應受送達人之送達處所不明,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受送達人:蘇帝潤得隨時前來新北市八里區訊塘里商港路123號4樓(本關八里分關)領取旨揭函。
三、旨揭函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後,本關將依海關緝私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後續事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23日
發文字號:基普里 字第1141012326號
附件:如主旨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規定辦理。
一、旨揭函經本關以郵遞方式送達遭退回,惟查應受送達人之送達處所不明,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受送達人:蘇帝潤得隨時前來新北市八里區訊塘里商港路123號4樓(本關八里分關)領取旨揭函。
三、旨揭函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後,本關將依海關緝私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後續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