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5月12日
發文字號:基普法字第1141014353號
附件:
主旨: 公告送達本關114年第11400536號處分書。
依據: 海關緝私條例第46條及行政程序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請物之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關法務緝案組(基隆市仁愛區港西街6號)洽領旨揭處分書,屆
期發生送送達效力。
一、貨物所有人:不詳。
二、處分主文:下列實到貨物沒入之。本案內容:肉腸(含雞 肉豬肉)1 PKG,係於112年12月7日由不詳人士冒用洪靖
傑名義私運進口,當予依法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