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網站導覽 常見問答 聯絡我們 English
  • 字級大小
  • :::
:::
將資訊分享到Facebook 將資訊分享Line 彈窗列印設定
公告本關業務一組本(115)年6月份逾期未領貨樣、本年7月份查價退回及本年9月份已解除專案保管逾期未領回等貨樣,請自公告之翌日起1個月內領回。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0月16日
發文字號:基普業一字第1151034508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關業務一組本(115)年6月份逾期未領貨樣、本年7月份查價退回及本年9月份已解除專案保管逾期未領回等貨樣,請自公告之翌日起1個月內領回。
依據:​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35條。
公告事項:​
一、​請各貨主或所委任報關業者於公告期限內,持貨樣收據向本關業務一組業務二課貨樣室領取貨樣。
二、​如貨樣收據遺失仍擬申領貨樣者,應由貨主出具收據領回,或由其委託之報關人出具聯名收據代為領回。
三、​貨樣逾期未領回亦未申請保留者,本關將依「進出口貨物查驗注意事項」第49點規定處理,不另通知。

更新日期:115-10-16 點閱次數: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