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3日
發文字號:基普法字第1141031809號
附件:
主旨:公告送達本關114年第11401489號處分書。
依據:海關緝私條例第46條及行政程序法第81條。
公告事項:請物之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關法務緝案組(基隆市仁愛區港西街6號)洽領旨揭處分書,屆期發生送送達效力。
一、貨物所有人:不詳。
二、處分主旨:下列實到貨物沒入之。本案事實:Ulike Air10除毛儀(UI20)17PCE、Ulike 冰點除毛儀(UI06) 6PCE、Ulike 強脈衝光治療儀(UI04)3PCE及Ulike 白皇后LED美容面膜儀 2PCE,係於113年6月24日由不詳人士冒用黃永成名義私運進口,當予依法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