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4年10月3日
發文字號:基普法字第 11410318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送達本關114年第11401491號處分書。
公告事項:請物之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關法務緝案組(基隆市仁愛區港西街6號)洽領旨揭處分書,屆期發生送送達效力。
一、貨物所有人:不詳。
二、處分主旨:下列實到貨物沒入之。本案事實:煙彈TOLE 2ML 4%尼古丁(3PODS/BOX)100BOX,係於110年4月29日由不詳人士冒用包廷宇(原名包守秦)名義私運進口,當予依法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