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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達本關113年第11301394號處分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4年3月7日

發文字號: 基普法 字第 1141007208 號

附件: ​

主旨:​公告送達本關113年第11301394號處分書。

依據:​海關緝私條例第46條及行政程序法第81條。

公告事項:​請物之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關法務緝案組(基隆市仁愛區港西街6號)洽領旨揭處分書,屆期發生送送達效力。

一、貨物所有人:不詳。

二、處分主文:下列實到貨物沒入之。「霧化器960PCE,係於111年7月26日由不詳人士冒用劉家瑜名義私運進口,當予依法論處」。

更新日期:114-03-17 點閱次數: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