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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達本關114年第11401880號處分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0月7日
發文字號: 基普法字第1151033426號 
附件:​
主旨:​公告送達本關114年第11401880號處分書。
依據:​海關緝私條例第46條及行政程序法第81條。
公告事項:​請物之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關法務緝案組(基隆市仁愛區港西街6號)洽領旨揭處分書,屆期發生送送達效力。
一、貨物所有人:不詳。
二、處分主旨:下列第1-11項實到貨物沒入之。本案事實:手錶 ROLEX(仿冒品)15PCE;手錶 PATEK PHILIPPE (仿冒品)1PCE;手錶 AP(仿冒品)2PCE;避光墊 MERCEDES-BENZ(仿冒品)1PCE;手袋 LV(仿冒品)2PCE;錢包 LV(仿冒品)1PCE;包 CHANEL(仿冒品)1PCE;鞋子 PUMA(仿冒品)2NPR;手環 CHANEL(仿冒品)4PCE;項鍊 VAN CLEEF&ARPELS(仿冒品)1PCE;手鍊 VAN CLEEF&ARPELS(仿冒品)1PCE,係於113年7月2日由不詳人士冒用張正裕名義私運進口,當予依法論處。

更新日期:115-10-07 點閱次數: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