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1月3日
發文字號: 基普法字第1151036130號
附件:
主旨:公告送達本關114年第11401930號處分書。
依據:海關緝私條例第46條及行政程序法第81條。
公告事項:請物之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關法務緝案組(基隆市仁愛區港西街6號)洽領旨揭處分書,屆期發生送送達效力。
一、貨物所有人:不詳。
二、處分主旨:下列實到第1-4項貨物沒入之。本案事實:電子煙彈(JAV非我)2ml 136BOX、電子煙彈(RELX悅刻) 412BOX、電子煙彈(維刻)2ml 2BOX及電子煙彈(EFK)2ml 21BOX,係於111年2月19日由不詳人士冒用陳敏娟名義報運進口,涉及逃避管制,當予依法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