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4月7日
發文字號:基普法字第1151010737號
附件:
一、應受送達人(鍾建霆)得隨時前來基隆市港西街6號3樓本關法務緝案組,領取旨揭處分書。
二、旨揭處分書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後,本關將依海關緝私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後續事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4月7日
發文字號:基普法字第11510107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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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應受送達人(鍾建霆)得隨時前來基隆市港西街6號3樓本關法務緝案組,領取旨揭處分書。
二、旨揭處分書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後,本關將依海關緝私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後續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