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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本關114年第11401669號處分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7日
發文字號:基普法字第115102629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關114年第11401669號處分書。
依據:海關緝私條例第46條及行政程序法第81條。
公告事項:請物之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關法務緝案組(基隆市仁愛區港西街6號)洽領旨揭處分書,屆期發生送送達效力。
一、貨物所有人:不詳。
二、處分主旨:下列實到貨物沒入之。本案事實:電子菸菸油(5 L/BOT) 2BOT,係於111年9月17日由不詳人士冒用吳佩芸名義私運進口,當予依法論處。

更新日期:115-08-07 點閱次數: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