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4年7月14日
發文字號:基普法 字第 1141021774 號
附件:
公告事項:請物之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關法務緝案組(基隆市仁愛區港西街6號)洽領旨揭處分書,屆期發生送送達效力。
一、貨物所有人:不詳。
二、處分主旨:下列實到貨物沒入之。本案事實:電子煙霧化器(牌名:Fitpod X)(3PCE/BOX)2,880 BOX,係於112年11月28日由不詳人士冒用潘惠女名義私運進口,當予依法論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4年7月14日
發文字號:基普法 字第 1141021774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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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事項:請物之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關法務緝案組(基隆市仁愛區港西街6號)洽領旨揭處分書,屆期發生送送達效力。
一、貨物所有人:不詳。
二、處分主旨:下列實到貨物沒入之。本案事實:電子煙霧化器(牌名:Fitpod X)(3PCE/BOX)2,880 BOX,係於112年11月28日由不詳人士冒用潘惠女名義私運進口,當予依法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