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7月6日
發文字號:基普法字第1151021760號
附件:
公告事項:請物之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關法務緝案組(基隆市仁愛區港西街6號)洽領旨揭處分書,屆期發生送送達效力。
一、貨物所有人:不詳。
二、處分主旨:下列實到貨物沒入之。本案事實:鋼(鐵)質伸縮警棍 58PCE ,係於111年10月23日由不詳人士冒用王薏絨名義私運進口,當予依法論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7月6日
發文字號:基普法字第11510217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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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事項:請物之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關法務緝案組(基隆市仁愛區港西街6號)洽領旨揭處分書,屆期發生送送達效力。
一、貨物所有人:不詳。
二、處分主旨:下列實到貨物沒入之。本案事實:鋼(鐵)質伸縮警棍 58PCE ,係於111年10月23日由不詳人士冒用王薏絨名義私運進口,當予依法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