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7月31日
發文字號: 基普花字第115102540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關115年5月13日基普花字第1151015275號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80條及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請物之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關花蓮分關馬祖派出課(連江縣南竿鄉福澳村135-6號2樓海關室)洽領旨揭函,屆期發生送達效力。
一、貨物所有人:不詳。
二、函主旨:臺端進口中國大陸產製快遞貨物1批,因逾期不退運,依法應予銷毀。本案事實:摺疊紗門,1PCE,係於112年9月9日由不詳人士冒用丁俊毅名義私運進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