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4年8月11日
發文字號: 基普法 字第 1141025481 號
附件:
主旨:公告送達本關114年第11401170號處分書。
依據:海關緝私條例第46條及行政程序法第81條。
公告事項:請物之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關法務緝案組(基隆市仁愛區港西街6號)洽領旨揭處分書,屆期發生送送達效力。
一、貨物所有人:不詳。
- 二、處分主旨:下列實到貨物沒入之。本案事實:霧化器 baby 960 PCE及霧化芯 VAPTIO 2,400PCE,係於111年12月26日由不詳人士冒用賴秀玫名義私運進口,當予依法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