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0月29日
發文字號:基普法字第1151035660號
附件:
依據:海關緝私條例第36條第3項及第45條之2。
公告事項:請物之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關法務緝案組(基隆市仁愛區港西街6號)洽領旨揭處分書,屆期發生送達效力。
一、貨物所有人:不詳。
二、處分主旨:下列實到貨物沒入之。本案事實:電子煙外殼、1,000PCE、重量:7.8KG,係於114年2月27日由不詳人士冒用黃嘉新名義私運進口,當予依法論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0月29日
發文字號:基普法字第1151035660號
附件:
依據:海關緝私條例第36條第3項及第45條之2。
公告事項:請物之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關法務緝案組(基隆市仁愛區港西街6號)洽領旨揭處分書,屆期發生送達效力。
一、貨物所有人:不詳。
二、處分主旨:下列實到貨物沒入之。本案事實:電子煙外殼、1,000PCE、重量:7.8KG,係於114年2月27日由不詳人士冒用黃嘉新名義私運進口,當予依法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