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16日
發文字號:基普法字第1141001853號
附件: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80條及第81條。
一、受送達人(洪塵青)得隨時前來基隆市港西街6號3樓本關法務緝案組,領取旨揭處分書。
二、旨揭處分書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後,本關將依海關緝私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後續事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16日
發文字號:基普法字第1141001853號
附件: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80條及第81條。
一、受送達人(洪塵青)得隨時前來基隆市港西街6號3樓本關法務緝案組,領取旨揭處分書。
二、旨揭處分書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後,本關將依海關緝私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後續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