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6日
發文字號:基普法字第1151000467號
附件:
主旨:公告送達本關114年第11402138號處分書。
依據:海關緝私條例第46條及行政程序法第81條。
公告事項:請物之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關法務緝案組(基隆市仁愛區港西街6號)洽領旨揭處分書,屆期發生送送達效力。
一、貨物所有人:不詳。
二、處分主旨:下列實到貨物沒入之。CUREpen電池桿(1,020PCE、17.6KG)及霧化器零件(2,000PCE、15.9KG),係於112年4月10日由不詳人士冒用歐昱宸名義私運進口,當予依法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