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網站導覽 常見問答 聯絡我們 English
  • 字級大小
:::
將資訊分享到Facebook 將資訊分享Line 將資訊以Email轉寄 彈窗列印設定
公告本關五堵分關113年4月逾期未領回進出口貨樣清表1份(如附件),請自公告之翌日起1個月內領回。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發文字號:基普五字第1131011470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關五堵分關113年4月逾期未領回進出口貨樣清表1份(如附件),請自公告之翌日起1個月內領回。
依據: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35條。
公告事項:​

一、請各進出口商或所委任報關業者於公告期限內,持貨樣收據向本關五堵分關進口業務二課業務股貨樣室領取貨樣。

二、如貨樣收據遺失仍擬申領貨樣者,得由貨主及所委任報關業主聯名出具書面申請,發還該貨樣。

三、貨樣逾期未領回亦未申請保留者,本關將依「進出口貨物查驗注意事項」第50點規定辦理,不另通知。

更新日期:113-04-16 點閱次數: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