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5年1月15日
發文字號: 基普法 字第 1151001735 號
附件:
主旨:公告送達本關115年第11500001號處分書。
依據:海關緝私條例第36條第3項及第45條之2。
公告事項:請物之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關法務緝案組(基隆市仁愛區港西街6號)洽領旨揭處分書,屆期發生送送達效力。
一、貨物所有人:不詳。
二、處分主文:下列第2項實到貨物沒入之。本案事實:電子煙霧化器(牌名:Catder,3PCE/BOX),係於113年12月29日由不詳人士冒用李宇玄名義私運進口,當予依法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