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5月8日
發文字號: 基普法字第1151014793號
附件:
主旨:公告送達本關114年第11402236號處分書。
依據:海關緝私條例第46條及行政程序法第81條。
公告事項:請物之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關法務緝案組(基隆市仁愛區港西街6號)洽領旨揭處分書,屆期發生送送達效力。
一、貨物所有人:不詳。
二、處分主旨:下列實到貨物沒入之。本案事實:電子煙霧化器TRIO 35 PAC、電子煙霧化器CALIBURN G Coil(1Ω)120PAC、電子煙霧化器CALIBURN G3 Refillable Pod(0.9Ω)40PAC、電子煙霧化器CALIBURN G3 Refillable Pod(0.6Ω)60PAC及電子煙霧化器MCVAPE 1,638 PAC,係於112年11月21日由不詳人士冒用張議方名義私運進口,當予依法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