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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關雜貨櫃X光專線試運轉案申請事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發文字號:基普業一字第1131036555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

主旨:公告本關雜貨櫃X光專線試運轉案申請事宜。

依據:本關海運快遞小組評估專案小組113年第3次會議結論。
公告事項:​

一、目的:為本關優化雜貨通關環境及蒐集雜貨逐件儀器檢查相關數據,爰辦理雜貨櫃X光專線試運轉。

二、試運轉期間、線數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試運轉期間:自本關核准登記試運轉之日起1年內。但得依實務需要延長或縮短期間,期滿檢討修正,並正式施行。

(二)試運轉線數:共2線,每一申請業者僅得申請1線。

(三)試運轉應注意事項:

1、雜貨專線區與非雜貨專線區之間,須有實體隔離設施。

2、運轉所需設施(含軟硬體)由申請業者負擔並應自行評估有關成本。

3、參與本試運轉案與最終是否獲准設立海運快遞貨物專區無涉。惟有意申請海運快遞貨物專區之申請業者,得以參與本案之專線做為海運快遞專區申設時之申請配置。

三、申請業者資格、受理申請期間、需求規格、申請程序及審查程序:

(一)申請業者資格:設立於本關業務一組轄區業者且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依本關113年10月30日基普倉字第1131032481號公告欲提出申請設立海運快遞貨物專區業者,於雜貨櫃X光專線試運轉營運前,取得貨櫃集散站或貨棧資格者。

2、經營雜貨櫃通關之貨櫃集散站業者。

(二)受理申請期間:113年12月2日至114年1月3日止。

(三)需求規格:請詳閱雜貨櫃X光專線試運轉需求規格書(附件1)及申請雜貨櫃X光專線試運轉業者自我檢查表(附件2)。

(四)申請程序:申請業者須於受理申請期間提交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雜貨櫃X光專線試運轉申請書(附件3)、申請雜貨櫃X光專線試運轉業者自我檢查表(同附件2)、申請雜貨櫃X光專線試運轉評分標準及業者自我確認表(附件4)及基隆關雜貨櫃X光專線試運轉計畫書計4項予本關,試運轉計畫書須就「申請雜貨櫃X光專線試運轉評分標準及業者自我確認表」所述內容載明營運團隊與運轉期程、空間規劃與動線安排、硬體設施規劃、通關軟體整合能力、招商能力與員工訓練等,並分段詳述以供審查。

(五)審查程序:

1、依「基隆關雜貨櫃X光專線試運轉審查作業流程圖」(附件5)辦理。

2、如受理申請業者未逾2家時,由本關業務一組辦理申請文件審查。

3、如受理申請業者逾2家時,由本關召開審查會議,依「基隆關雜貨櫃X光專線試運轉案審查須知及注意事項」(附件6)以序位法擇優評選後,經核准登記試運轉。

四、經本關審查通過之業者,俟完成申請文件所載設施及設備之建置後,以書面向本關申請進行實地勘查。

(一)如受理申請業者未逾2家時,由本關業務一組會同資訊室及倉棧組等有關單位辦理實地勘查,經核准登記試運轉。

(二)如受理申請業者逾2家時,由審查小組實地勘查並於審查會議議決通過後,經核准登記試運轉。

(三)相關建置及實地勘查等所須時程,請依「基隆關雜貨櫃X光專線試運轉案審查須知及注意事項」辦理。

五、本關核准雜貨櫃X光專線試運轉通關者,得辦理倉庫驗放。

六、申請案收件資訊:

(一)地點:基隆市仁愛區港西街6號。

(二)時間:上班日(參見113年及114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上午9點至12點及下午1點至4點。

(三)單一窗口:本關業務一組驗貨課。

(四)聯絡電話:(02)24202951轉1302或1303。

更新日期:113-11-28 點閱次數:4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