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5月21日
發文字號: 基普法字第1151016390號
附件:
主旨:公告送達本關115年第11500477號處分書。
依據:海關緝私條例第36條第3項及第45條之2。
公告事項:請物之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關法務緝案組(基隆市仁愛區港西街6號)洽領旨揭處分書,屆期發生送達效力。
一、貨物所有人:不詳。
二、處分主旨:下列第1-4項實到貨物沒入之。本案事實:Ulike Air 10除毛儀(UI20)、20 PCE、重量:52 KG等4項貨物,係於113年6月24日由不詳人士冒用李慧綸名義私運進口,當予依法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