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籲請報關業不得假借專責報關人員名義執行業務,以免受罰

基隆關表示依據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13條第20條及第21條規定,報關業受委任辦理報關,應經專責報關人員切實審核報單內容並連線申報專責報關人員不得容許他人假借其名義執行業務,亦不得將供連線申報傳輸的通關專屬憑證或憑證密碼借供他人使用。為提升報關業受委任報關的法遵意識善盡正確申報義務,該關將不定時查核報關業僱用專責報關人員從業情形,以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

基隆關提醒,如查有違反前揭規定情事,海關將視個案違章情節,依同辦法第35條規定報關業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下同)6,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違規情節重大者,得停止6個月以下報關業務或廢止其報關業務證照或依同辦法第37條規定專責報關人員予以警告或處2,000以上5,000以下罰鍰,處罰3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6個月以下報關審核簽證業務或廢止其登記。籲請業者留意,避免受罰。

基隆關呼籲,報關業應遵守法令規定,切勿假借專責報關人員名義辦理報關業務,專責報關人員應充分體察專責的重要性,切實執行。如有相關問題,可洽該關業務二組(電話02-2420-2951 分機5420)。

聯絡人:業務二組簡股長           電話:(02)2420-2951 分機5420

籲請報關業不得假借專責報關人員名義執行業務,以免受罰

更新日期:114-12-16 點閱次數: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