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籲請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業者 落實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並取得個資保護管理或資訊安全認證

基隆關表示,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8條第3項規定,保有個人資料(下稱個資)檔案的業者,倘未採取適當的安全措施、未訂定安全維護計畫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其情節重大者,可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1,50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基隆關說明,為落實監管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對個資檔案的安全維護與管理,財政部已訂定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下稱安維辦法) 。該關輔導業者以「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個人資料檔案管理自我檢查表」(下稱自我檢查表)逐項檢視執行情形,未符合安維辦法規定者應儘速改善。該關自112年起每月由監管單位會同資訊及法務單位組成小組,抽檢業者填具的自我檢查表辦理行政檢查,如發現涉及違反個資保護相關情事,將依法裁處。

基隆關呼籲業者,為提升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業者強化個資防護措施,請具有安全認證優質企業資格業者,諮詢個資保護或資安管理顧問,俟內部個資及資安管理措施完備後,再取得個資保護管理或資訊安全檢驗認證,資安認證除可強化資安防護及個人隱私管理,亦提升企業形象,降低企業經營風險並證明自身資安管理能力,期盼所有業者一起響應,共同為資訊安全把關。

聯絡人:桃園分關桑股長           電話:(03482-6173    

籲請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業者,落實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並取得個資保護管理或資訊安全認證 

更新日期:113-12-10 點閱次數: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