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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籲商民接獲海關處分,務必詳閱教示條款,以免誤用救濟程序

基隆關表示,為確保商民權益,避免因誤用救濟程序導致程序延宕,特此呼籲民眾於接獲海關行政處分時,務必仔細辨明應提起「復查」或「訴願」,以維自身權益。

基隆關說明,商民對於海關所作成處分不服時,依法得提起救濟,然救濟程序依法律規定而有所不同,主要區分為「復查」或逕提「訴願」,若有誤用,雖不致影響實質救濟權益,但就應逕提「訴願」案件誤申請復查為例,因海關依法須移由訴願管轄機關(財政部)審理或請當事人補正文書,程序上仍會有所延宕。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海關依關稅法對納稅義務人裁處罰鍰的處分書,處分書末欄附註的教示條款為「以書面向海關申請復查」,因此應先向作成處分的地區海關申請復查;倘係依關稅法對納稅義務人以外的其他業者(如運輸業者、承攬業者、報關業者及貨櫃集散站業者等)裁處罰鍰的處分書,教示條款則記載「聲明訴願」等相關規定,此類處分無須先經復查程序,可逕依訴願法相關規定經由原處分海關向財政部提起訴願。

基隆關提醒,請商民注意海關作成處分文書附記的教示條款,並應於法定救濟期間內,以處分書附件空白訴願書或復查申請書)正確提起救濟。復查申請書及訴願書格式,可至基隆關官網下載(網址: https://web.customs.gov.tw/keelung,路徑: 資訊匯流/書表下載/復查申請相關書表)

基隆關補充,該關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下稱納保官),商民依法尋求救濟時倘有相關疑問,可洽納保官提供必要的諮詢與協助,歡迎多加利用。

聯絡人:法務緝案組徐逸帆 電話:(02)2420-2951 分機3211

呼籲商民接獲海關處分,務必詳閱教示條款,以免誤用救濟程序

 

更新日期:114-06-24 點閱次數: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