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關表示,商民進出口通關如涉違法,因刑事及行政處罰裁處的要件有別,必須各自判斷,刑事不起訴並不當然拘束行政違章認定。
基隆關說明,邇來有民眾申請復查時主張案件既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海關應無理由處罰。實則,依照行政罰法第26條規定,違法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規者,分別處罰之。案件經移送刑事調查或審判程序後,如果確定結果為不起訴、緩起訴或該條第2項所列其他情形時,行政機關對同一案件的裁處權限仍繼續存在。因此,如果違法行為還有構成相關行政裁罰規定要件,海關仍得為處分。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以虛報進口未經許可且含有尼古丁成分的電子煙為例,此一行為同時涉嫌違反藥事法刑事規定及海關緝私條例,刑事責任方面,進口人縱使因為主觀上沒有輸入禁藥故意而獲不起訴處分,行政責任方面,仍可能因過失虛報行為而成立海關緝私條例之違章責任。
基隆關最後呼籲,商民從事進出口貨物通關行為,應謹慎核對報關及貨物資訊,並可查詢相關輸入規定,避免違反誠實申報義務及貨物主管法規,而承擔行政甚至刑事責任。
聯絡人:法務緝案組陳小姐 電話:(02)2420-2951 分機5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