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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務論壇-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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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22條問題 Sasa 113-04-14 13:41:00 你好, 想請問針對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22條,第二項之規定,針對數量短少未逾所申報數量百分之五,請問所申報的數量是指報單上總數量嗎? 謝謝. 條文如下: 二、進口保稅原料於進口地海關驗放提領進廠後,廠方自行發現短裝情事,如其實到數量短少未逾所申報數量百分之五,且其短少原料之貨價在美金一千元以下者,廠方應於提領出倉之翌日起一個月內,以書面向監管海關報備,並自行依實到數量調整登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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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Keelung Customs 113-04-19 11:39:00 Sasa君您好: 臺端所詢「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22條問題」,回應如下: 一、臺端所詢「針對數量短少未逾所申報數量百分之五,請問所申報的數量是指報單上總數量嗎?」經查報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22條第2項規定係指報單所申報該項次申報數量來計算,如短裝數量未逾百分之五且貨價低於一千美金以下,則可依此規定辦理。 二、如仍有其他疑問,歡迎來電洽詢:(02)24202951,分機1303,蔡先生及相關同仁會竭誠為您服務。 敬祝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敬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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