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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分類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是否可申請延長 錢小姐 113-01-18 11:00:00 請問,已到港的進口貨物,已過15天報關期限,貨主是否可以提出相關證明或背書(賣方因天災或其他原因導致文件資料不齊或須重新製作以至於無法如期提供買方資料報關申報),而申請延長報關呢?
序號 回應者 回應時間 回應內容
1 Keelung Customs 113-02-17 10:17:39

錢小姐您好,關於所詢進口貨物已過15天報關期限,是否可以提出相關證明,申請延長報關一案,本關敬復如下:

一、查關稅法第16條及第73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自裝載貨物之運輸工具進口日之翌日起15日內報關,逾期按日加徵滯報費新臺幣200元,徵滿20日仍不報關者,由海關將其貨物變賣。

二、次查納稅義務人應填報進口報單並檢具商業發票、裝箱單等文件向海關報運貨物進口,如因貨況不明,得向海關請領准單至貨棧看樣後,製作裝箱單,或因故未能即時檢具商業發票,得於報單上主動聲明,並檢具預估商業發票、進口貨物押款放行申請書及交易合約等佐證文件報關,依關稅法第18條第3項規定向海關申請繳納保證金先行驗放貨物,嗣於放行後4個月內補送商業發票,其有正當理由者可予延長,延長期限不得逾進口放行後1年。

三、準此,貨物既已進口,應依前開規定期限內向海關申報,尚無延長報關之規定,為避免貨物遭到變賣,請儘速辦理報關手續,倘臺端仍有疑義,歡迎來電洽詢:03-9961106(分機112陳小姐),本關將竭誠為您服務。

敬祝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敬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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