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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貨燈具進口台灣修理後再復運出口 林紀岑 115-07-08 23:45:00 敬啟者您好: 想請問在法國有數件不同的燈具損壞,需要運來台灣的廠商修理後再復運出口回法國,請問進口時的稅金如何計算呢? 1. 此燈具非屬台灣製,純為外貨來台修理後再運返法國。 2. 可否辦理稅金全額押款方式通關? 3. 如可提供台灣廠商修理費報價,進口稅金是否以修理費課稅? 4. 或是按照租賃使用費的方式,繳納應課稅金的十分之一通關?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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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 115-07-15 13:25:26 林紀岑君您好: 臺端所詢進口燈具來臺整修再復運出口,應如何申報一案,本關敬復如下: 一、臺端所詢進口稅金如何計算,及可否辦理稅金全額押款方式通關,依據關稅法第52條第1項規定,應徵關稅之進口整修、保養之成品,在進口之翌日起6個月內,原貨復運出口者,免徵關稅。又依關稅法施行細則第43條規定:「本法第52條第1項規定免稅進口之貨物,……進口時,應將品名、牌名、規格及數量詳列進口報單,並附申請書及證件,聲明進口之翌日起6個月內或於財政部核定之日期前復運出口,繳納稅款保證金或由授信機構擔保驗放。其依限出口者,退還保證金或解除授信機構保證責任;逾限時,將保證金抵繳或由授信機構代為繳納進口關稅」。 二、臺端從法國進口燈具整修後再出口,進口報單上完稅價格應以該燈具實際交易價格申報,進口納稅辦法欄位應填報73(外貨待復運出口,商港建設費繳現或免徵,其他稅款暫繳押或具結),並檢附押款申請書;出口報單統計方式欄位應填報92(須辦理退押、退稅或解除保證責任案件之外貨復出口),並於其他說明欄位載明維修標的之原進口報單號碼(含項次)、整修情形及其費用。倘整修後不再出口,則將進口人原繳納之稅款保證金抵繳進口稅費。 三、臺端所詢進口稅金是否以修理費課稅,按關稅法第37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以修理費作為完稅價格課稅之對象,僅限於「國貨運往國外修理復運進口」之案件。臺端貨物既屬「外貨來臺修理」,不適用該條文規定。進口報關時,仍應依據燈具本身實際交易價格進行申報,並以此計算應繳納之保證金數額。 四、另臺端所詢按照租賃使用費的方式,繳納應課稅金的十分之一通關,按關稅法第38條有關按租賃費或使用費,或按應納稅額十分之一計算關稅之規定,係針對「進口貨物非屬買賣,係屬租賃或借用,且所有權未經轉讓」之情形。臺端貨物純屬「來臺修理後復運出口」,並無在臺租賃、借用或提供使用之性質,故不符該條文規定。 五、臺端如有其他疑問,歡迎來電詢問(03)3558220分機116邱先生,本關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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