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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務論壇-回應
主題 分類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關稅法第37條 CHEN 114-06-10 10:18:00 請問關稅法第37條第二項; 前項運往國外修理...... 逾期復運進口者,應全額課稅。這個「全額」指的是什麼? 有相關的解釋函令之類的嗎? 謝謝
序號 回應者 回應時間 回應內容
1 路人 114-06-12 13:32:00 期限內進口,可以依修理費課稅(以維修費作為課稅基礎,計算進口稅/營業稅...等)。 超過期限就當作一般貨物,以該貨物的貨價課進口稅/營業稅,不管你的修理費了。大意是如此
2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 114-06-13 11:30:50

陳先生您好,有關關稅法第37條第2項逾期復運進口者,應全額課稅,所指「全額」指的是什麼?有相關的解釋函令之類的嗎?本關敬復如下:

一、依據關稅法第37條規定「前項運往國外修理、裝配或加工之貨物,應於出口放行之翌日起一年內復運進口。如因事實需要,於期限屆滿前,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海關申請延長六個月;逾期復運進口者,應全額課稅。」,如貨物復運進口已逾出口放行之翌日起一年,依規定應全額課稅,合先敘明。

二、按實際來貨歸列稅則,並依其稅率及貨物價值課徵相關進口稅費,完稅價格計算方式依關稅法第29條至第35條規定辦理。

三、查無相關解釋函令對關稅法第37條第2項「全額」釋示。實務上,本關依上開規定辦理全額課稅。

四、臺端若尚有其他進口通關問題,請電洽(02)86486220(分機2711陳先生),本關將竭誠為您服務。

敬祝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敬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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