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題 | 分類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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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外加工貨物出口統計方式05.原貨復運進口 | 曾 | 115-09-04 18:33:00 | 請問委外加工貨物出口統計方式05. 後原貨復運進口 納辦可打55嗎? 需繳稅嗎? 是根據何條法規是否有詳細註解 |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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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Keelung Customs | 115-09-14 14:07:02 |
曾君您好: 臺端所詢委外加工貨物出口後原貨復運進口應如何申報一案,本關敬復如下: 一、臺端詢問委外加工出口貨物(統計方式「05」)原貨復運進口時,報單納稅辦法得否填報「55」,查統計方式「05」係指「出口委外加工或出口存放境外倉庫不復運進口」,納稅辦法代碼「55」係指「外銷品退回免稅」,二者對應本質不同,臺端需先釐清出口貨品之屬性,究為委外加工貨物或為外銷品? 二、委外加工貨物出口時,出口報單統計方式應填報「95」,即「運往國外加工貨品(需再復運進口)」,出口前應依規定向出口地海關申請備查,檢附委外加工合約、製程說明書及預估用料清表等文件;委外加工製成貨品復運進口報關時,臺端應於進口報單詳列品名、數量及規格,並於「納稅辦法」欄內填列代碼「3F」,即「按加工費課稅」,另檢附委外加工貨物用料清表。 三、至納稅辦法打55之復運進口案件,係指外銷品出口因故退回(參閱關稅法第57條),與委外加工貨物性質不同。 四、臺端所詢「是根據何條法規是否有詳細註解」一節,請參閱關稅法第37條、同法施行細則第20條及出口原料委外加工復運進口認定程序。 五、臺端如有其他疑問,歡迎來電詢問(03)3558220分機116邱先生,本關將竭誠為您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