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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物品及其他輸入簽審規定

一、管制物品

海關緝私條例所稱之管制物品,列舉如下:

(一) 超逾主管機關公告旅客得以自用目的限量攜帶之下列物品:

    1. 超逾自用限量且屬公告不得輸入之大陸物品。

    2. 超逾自用限量之藥品(以禁藥辦理)。

    3. 超逾自家寵物用限量之動物(寵物)用藥。

    4. 超逾自用限量之特定用途化粧品(如燙髮劑、染髮劑、美白劑、止汗制臭及防曬劑等)。

(二) 其他法令規定有禁止輸入或未經許可不得輸入之菸酒、偽禁藥、醫療器材、動物用偽禁藥、禁用農藥、偽農藥、警察執行勤務所用之警械、禁止輸入之植物及其植物產品、禁止輸入之動物及其產品類之檢疫物、依懲治走私條例公告之「管制物品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經濟部公告不得輸入之大陸物品及經濟部依有關貿易法規管制輸入或輸出之物品等。

※違法攜帶管制物品入境,一經查獲,除依法沒入貨物外,並得處貨價3倍以下罰鍰,甚至涉及刑責將移送法辦,請勿以身試法。
 

二、其他輸入簽審規定

涉及其他法令訂有輸入簽審規定者,應取得各主管機關簽發之許可文件後,始得攜帶入境。常見旅客攜帶物品之其他輸入規定如下:

(一) 應施檢驗商品

    1. 常見旅客攜帶之應施檢驗商品
資訊設備(如筆記型電腦、平板電腦、桌上型電腦)、家電或影音設備(如電視、音響、吹風機、吸塵器、燈具)、幼兒產品(如兒童用自行車、手推嬰幼兒車、嬰幼兒服裝)、防護用頭盔(如安全帽)、玩具…等。欲查詢是否屬應檢驗商品,請至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稱標檢局)「應施檢驗商品檢索網」查詢。

    2. 入境旅客得免驗攜帶之規定
旅客隨身攜帶上開應施檢驗商品,如其金額及數量合於標檢局公告之免驗規定者,海關得逕予放行,惟以非銷售自用、商業樣品、展覽品或研發測試用途為限;超出免驗金額數量或非屬前述用途者,則需向標檢局申請檢驗。免驗規定如下:

      a. 應施檢驗之家電產品,如電扇、吹風機、吸塵器、空氣清淨機或電鍋…等,同款商品總價值超過美金1,000元但數量未逾2件者,免向該局申請商品檢驗。

      b. 應施檢驗之玩具如同款商品總價值在美金1,000以下且數量未逾5件者,或超過前揭金額但數量僅1件者,免向該局申請商品檢驗。

※相關規定請至「商品免驗專區」查詢或電洽該局業務諮詢專線。

(二)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例如:含藍芽、WIFI功能之電子產品)

    1. 依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除衛星行動地球電臺及衛星小型地球電臺外,自行攜帶進口無線電信終端設備,如含WIFI及藍芽功能之手機、平板、無線對講機、遊戲機…等,未逾5部且供自用者,免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申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進口許可證。

    2. 中國的北斗盒子及北斗海聊屬衛星通訊業務終端設備,為非法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擅自輸入或持有者均違反電信法第49條規定,處持有使用者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處輸入販售者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且沒入器材。
 

三、相關務務電話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0800-007-123、(02)2343-1700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 0800-177177

發布單位:高雄關資訊室 發布日期:111-05-13 點閱次數:2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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