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菸酒規定
※以下數量均包含旅客隨身及不隨身行李內之所有菸酒產品。
(即包含免稅商店購得、機上購得、國外購得、自國內攜出再攜回之菸酒產品等)。
※自112年3月22日起,未經衛生福利部健康風險評估審查核定通過之指定菸品(加熱式菸品),旅客不得攜帶入境。經查獲者,將移由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或財政部國庫署依菸害防制法或菸酒管理法規定,按次對旅客裁處罰鍰並沒入該菸品。提醒旅客切勿自行或幫他人攜帶入境,以免觸法。
(一) 攜帶酒類產品入境,以年滿18歲之旅客為限;攜帶菸品入境,以年滿20歲之旅客為限,其免稅範圍以合於旅客自用及家用為限。
(二) 限量及免稅規定
類 |
限量規定 | 免稅規酒 |
---|---|---|
酒 |
限量攜帶酒5公升(但未開放進口之大陸 |
其中1公升得免徵稅費 |
菸 |
限量攜帶 (1)捲菸5條(1,000支),或 (2)雪茄125支,或 (3)菸絲5磅 |
其中(3者擇1) (1)捲菸200支,或 (2)雪茄25支,或 (3)菸絲1磅 免徵稅費 |
(三) 超逾免稅數量,應由紅線(應申報/通關諮詢)檯向海關申報通關,限量規定內之菸酒產品,經查驗後可繳稅放行
(四) 超逾限量規定,該次攜帶入境之菸酒產品,應檢附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依關稅法第17條規定填具進口報單,以廠商名義辦理報關進口,或就超逾部分辦理退運。關於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請洽財政部國庫署菸酒管理組
(五) 裁罰規定
入境旅客隨身攜帶菸酒超過免稅數量,未依規定向海關申報者,超過免稅數量之菸酒由海關沒入,並由海關分別按規定處以罰鍰,不適用海關緝私條例之處罰規定,其裁罰基準如下表:
類別 | 超量未申報之罰則(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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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三項擇一免稅) |
捲菸 | 沒入加罰鍰,每條1,000元 |
|
雪茄 | 沒入加罰鍰 | 非葉捲雪茄菸:每25支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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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捲雪茄菸:每25支4,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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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絲 | 沒入加罰鍰,每磅3,000元 |
||
酒 | 沒入加罰鍰 | 酒精成分≦10%:每公升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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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精成分>10%:每公升2,000元 |
二、攜帶應稅菸酒,稅捐計算
攜帶超逾免稅數量之菸酒,應主動由紅線(應申報/通關諮詢)檯向海關申報通關,經查驗與申報相符後,依據下列規定計算相關進口稅捐:
類別 | 應徵稅捐 | 備註 |
---|---|---|
菸類 | 關稅+菸稅+健康福利捐+營業稅 |
旅客攜帶菸品以捲(紙)菸、雪茄、菸絲為限。 |
酒類 | 關稅+酒稅+營業稅 |
指含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0.5%之飲料或其他製品。 |
(一) 關稅:完稅價格×關稅稅率
須視淤酒種類適用不同稅則稅率,可至關港貿單一窗口查詢。
(二) 菸稅:依據「菸酒稅法」第7條規定
1. 紙菸:每千支徵收新臺幣1,590元。
2. 菸絲:每公斤徵收新臺幣1,590元。
3. 雪茄:每公斤新臺幣1,590元。
(三) 菸口健康福利捐:依據「菸害防制法」第4條規定
1. 紙菸:每千支新臺幣1,000元。
2. 菸絲:每公斤新臺幣1,000元。
3. 雪茄:每公斤新臺幣1,000元。
(四) 酒稅:依據「菸酒稅法」第8條規定
1. 釀造酒類:
a. 啤酒:每公升徵收新臺幣26元。
b. 其他釀造酒: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新臺幣7元。
2. 蒸餾酒類: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新臺幣2.5元。
3. 再製酒類: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20%者,每公升徵收新臺幣185元;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在20%以下者,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新臺幣7元。
4. 料理酒:每公升徵收新臺幣9元。
5. 其他酒類: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新臺幣7元。
6. 酒精:每公升徵收新臺幣15元。
(五) 營業稅:
1. 菸類:(完稅價格+菸稅+菸品健康福利捐+關稅)× 營業稅稅率5%
2. 酒類:(完稅價格+酒稅+關稅)× 營業稅稅率5%
※未開放進口之大陸地區酒類限量為1公升,超逾限量規定者,雖經申報仍不得攜帶入境。
三、相關服務電話
財政部國庫署菸酒管理組:(02)2322-8000#7462
高雄機場分關行李檢查課:(07)805-77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