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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隨身行李物品

旅客如有不隨身行李(後送行李),入境時應自海關紅線(應申報/通關諮詢)檯,辦理申報通關
 

一、不隨身行李(後送行李)定義

(一) 不與旅客同班機入境之行李物品 ,稱為不隨身行李。

(二) 入境旅客如有不隨身行李,不論其係以空運或海運方式進口,入境時應主動至海關紅線(應申報)檯,填具「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辦理申報;入境時未辦理申報有不隨身行李者,該行李進口時視同一般貨物進口,不得享有旅客自用家用行李物品新臺幣2萬元之免稅額度。
 

二、不隨身行李進口、報關期限之規定

(一) 進口期限
不隨身行李得於旅客入境前或入境之日起6個月內裝運進口;未在期限內進口者,應按一般貨物處理,不適用旅客之免稅、免證規定。

(二) 報關期限
旅客入境後,裝載行李物品之運輸工具進口日之翌日起15日內應向海關報關;逾期未報關者,自報關期限屆滿之翌日起,按日加徵滯報費新臺幣200元。

※貨棧業者將自行李進口入倉日起酌收倉租。
 

三、有下列情形者,不隨身行李不得享有旅客自用家用行李價值新臺幣2萬元之免稅優惠,並應以一般貨物辦理報關進口

(一) 非屬旅客自用家用之行李物品。

(二) 旅客入境時未申報有不隨身行李者。

(三) 不隨身行李未於期限內進口者(旅客入境日起6個月內)。

(四) 旅客未入境即先行報關進口者。
 

四、相關服務電話

高雄機場分關業務一課進口業務:(07)805-7010(分機:7050)

發布單位:高雄關資訊室 發布日期:110-09-03 點閱次數: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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