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普法字第1031015702號重核復查決定書
申請人因虛報進口貨物品質,逃避管制事件,不服本關102年4月26日高普法字第000000號重核復查決定書所為復查駁回之決定,提起訴願,案經財政部以102年11月11日台財訴字第00000000號訴願決定書決定:「原處分(重核復查決定)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處分。」茲經重核復查決定如下:
主文
復查駁回。
事實
申請人委由0000有限公司,於100年12月22日報運進口中國大陸產製冷凍竹筴魚下級品等乙批計2項(報單第00/00/0000/0000號),原申報貨名第1項「FROZEN TRACHURUS JAPONICUS 冷凍竹筴魚下級品(MATERIAL FOR FODDER,NOT EDIBLE)(來貨僅供飼料用,鮮度不適合人食用)」、第2項「FROZEN SCOMBER AUSTRALASICUS(MATERIAL FOR FODDER,NOT EDIBLE)冷凍鯖魚下級品(來貨僅供飼料用,鮮度不適合人食用)」,均申報貨品分類號列第0511.91.99.00-4號「其他魚或甲殼類,軟體類水產動物或其他水產無脊椎動物產品;第三章所列死動物」,稅率12﹪,輸入規定代號F02(本項下商品如屬食品或含有食品,應依照行政院衛生署發布「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查驗辦法」規定,向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申請辦理輸入查驗。)。經查驗取樣以100年12月23日高棧字第0000000號函送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高雄分局鑑定結果,第1項冷凍竹筴魚及第2項冷凍鯖魚之VBN(volatile basic nitrogen,揮發性鹽基態氮)值分別為12.32 mg/100g及21.84 mg/100g,符合衛生署公告「冷凍鮮魚介類」,每百公克揮發性鹽基態氮25 mg以下標準,核與原申報品質「鮮度不適合人食用」不符,第1項貨物應列貨品分類號列第0303.79.92.90-0號「其他冷凍鰺魚」,稅率50﹪,輸入規定代號F01(輸入商品應依照行政院衛生署發布「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查驗辦法」規定,向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申請辦理輸入查驗。)、MW0(大陸物品不准輸入);第2項貨物應列貨品分類號列第0303.74.00.00-5號「冷凍鯖魚(正鯖、花腹鯖、白腹鯖)」,稅率新臺幣7.3/公斤或25%從高徵稅,輸入規定代號F01、MW0,均為不得進口之大陸物品,亦為行政院依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3項規定授權公告「管制物品項目及其數額」丙項第5款規定所稱「管制進口物品」,復依據財政部98年4月20日台財關字第09800093420號令釋示,核屬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所稱「管制」之物品,爰據以認定申請人有虛報進口貨物品質,涉及逃避管制,同時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及海關緝私條例規定。本案除刑事責任部分移請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高雄調查站偵辦外,涉及違反海關緝私條例部分,乃依財政部關務署調查稽核組簽復價格核估,並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3項轉據同條例第36條第1項、第3項規定,處貨價1倍罰鍰計新臺幣486,686元整,併没入貨物。本關以101年第10100104號處分書送達申請人,申請人不服,申請復查,經本關以101年5月23日高普緝字第0000000號復查決定書決定復查駁回,該決定書於101年5月25日合法送達,申請人仍表不服,乃向財政部提起訴願。案經該部以102年1月31日台財訴字第0000000號訴願決定書決定:「原處分(復查決定)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處分。」本關依訴願決定意旨重新審核結果,仍認原處分應予維持,乃又以102年4月26日高普法字第0000000號重核復查決定書決定復查駁回,該決定書於102年5月3日合法送達,申請人仍不服,又依法提起訴願,案經財政部102年11月11日台財訴字第0000000號訴願決定書決定:「原處分(重核復查決定)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處分。」爰依訴願決定意旨重新審核。
理由
一、按「報運貨物進口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視情節輕重處以所漏進口稅額2倍至5倍之罰鍰,或沒入或併沒入其貨物:……二、虛報所運貨物之品質、價值或規格。」、「有前2項情事之一而涉及逃避管制者,依前條第1項及第3項論處。」及「私運貨物進口、出口或經營私運貨物者,處貨價1倍至3倍之罰鍰。」、「前二項私運貨物沒入之。」分別為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第2款、第3項及第36條第1、3項所明定。又「海關緝私條例第3條、第37條、第38條、第39條及第53條所稱『管制』之涵義相同,係指進口或出口下列依規定不得進口或出口或管制輸出入之物品:(一)關稅法第15條第1款、第2款規定不得進口之物品,及第3款規定不得進口或禁止輸入,且相關機關主管法律規定應予沒收或沒入之物品。(二)行政院依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規定公告之『管制物品項目及其數額』。(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規定不得輸入之大陸物品。(四)經濟部依有關貿易法規管制輸入或輸出之物品。」業經財政部98年4月20日台財關字第09800093420號令釋在案。申請人報運貨物進口,涉有虛報貨物品質,逃避管制之情事,已如前述,本關依上開規定論處,於法洵無不合。
二、訴願決定書理由五、(三)稱:「惟依原處分機關所參酌之衛福部公告『冷凍食品類衛生標準』關於『冷凍鮮魚介類(但冷凍生食用魚介類除外)』規定,除每百公克VBN值須在25mg以下(但板鰓類應在50 ㎎ 以下)外,尚須符合每公克生菌菌數300萬以下、每公克大腸桿菌(E.coli)最確數10以下及性狀不得有腐敗、不良變色、異臭、異味、污染或含有異物、寄生蟲等標準,即四項缺一不可,然原處分機關就系爭貨物之生菌菌數、大腸桿菌(E.coli)最確數、性狀等項目是否符合前揭規定,均未論明,僅以系爭來貨VBN值為每百公克25mg以下,即認屬適於人類食用之冷凍魚,並逕為改列貨品分類號列第0303.79.92.90-0號『其他冷凍鰺魚』及第0303.74.00.00-5號『冷凍鯖魚(正鯖、花腹鯖、白腹鯖)』,核認訴願人有虛報進口貨物品質,逃避管制之違章情事,難謂周妥。復參以訴願人所提示高雄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6296號不起訴處分書理由四、(二)載明略以:『……當場查獲之冷凍竹莢魚有魚身不完整之情……(參P17頁,查驗辦理紀錄表影本)……』等,系爭來貨倘有魚體不完整之情事,是否仍適於人類食用,亦非無疑,容有再行審酌之必要,……。」乙節。查本案踐行審核系爭貨物進口時狀態:1.種類:來貨之品種為竹筴魚、鯖魚,屬常見人類食用之魚種。2.包裝:以塑膠編織袋、透明塑膠袋及紙箱三種樣態包裝,且包裝材料完整無破損、乾淨,與一般冷凍新鮮漁產品的包裝無迥異。3.標示:來貨本體或內外包裝皆未標示品質、規格、等級,也無製造工廠名稱、地址、聯絡方式、使用方法等專用標示,無從主觀直接認定為人類無法食用。4.外觀:來貨外觀為多隻魚體堆置後,含水冷凍後成之長方塊樣態,其長方體大小固定,為漁產冷凍廠一般常見之模式。經採樣後解凍,發現魚體完整,體膚並無破損,色澤正常,魚眼鮮明,並無腐敗破壞之異樣,無法判定為人類無法食用。5.新鮮度:來貨經檢樣送化驗鑑定結果,符合衛生署公告「冷凍鮮魚介類」每百公克揮發性鹽基態氮在25mg以下標準,認定其鮮度適合人類食用。6.氣味:就查驗當時來貨以嗅覺判斷,並無腐敗臭味。復依上開財政部訴願決定意旨,檢樣送請法定鑑定機構化驗結果:「1、冷凍竹筴魚(1)每公克生菌菌數為4,950(CFU/g),(2)每公克大腸桿菌(E.coli)為0(MPN/g);2、冷凍鯖魚(1)每公克生菌菌數為420(CFU/g),(2)每公克大腸桿菌(E.coli)為0(MPN/g)」,均符合衛福部公告「冷凍食品衛生標準」關於「冷凍鮮魚介類」規定,每公克生菌菌數(300萬以下),每公克大腸桿菌(E.coli)最確數(10以下)。至來貨性狀亦經本關查驗當時認定「無腐敗、不良變色、異臭、異味、污染或含有異物、寄生蟲之情事」,已如前述,系爭貨物完全符合衛福部公告「冷凍食品類衛生標準」關於「冷凍鮮魚介類」之標準,爰認定來貨鮮度適合人類食用。本案申請人涉及虛報所運貨物品質,逃避管制情事,本關依法論處,認事用法,洵無違誤。
三、申請人從事進口貿易,對於貨物進口之申報,當知之甚稔。對其所報運進口之貨物,在報關當時即應注意查證,並據實申報,其未盡注意查證之義務,致生虛報進口貨物品質及逃避管制之情事,縱非故意,亦難謂無過失,依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規定之意旨,自應受罰。
據上論結,本件經重核申請人之主張,應認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96條及海關緝私條例第47條第2項規定,重核決定如主文。
發布單位:高雄關
發布日期:103-08-08
點閱次數: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