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核復查決定書-高普法字第1031015743號
申請人因虛報進口貨物品質,逃漏進口稅款事件,不服本關101年第10100443號處分書所為處分及101年11月28日高普緝字第1011019056號復查決定,提起訴願,經財政部102年5月2日台財訴字第10213918700號訴願決定撤銷復查決定,本關102年7月10日高普法字第1021008587號重核復查決定續為駁回,案經財政部102年11月29日台財訴字第10213959990號訴願決定(下稱財政部102年11月29日訴願決定):「原處分(重核復查決定)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處分。」茲經重核復查決定如下:
主文
復查駁回。
事實
緣申請人委由○○報關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於101年3月5日向本關報運自中國大陸進口(NOT FOOD GRADE )FROZEN ANCHOVY(FOR FEED USE)乙批(報單第○○號),申報稅則號別第0511.91.99號「其他魚或甲殼類,軟體類水產動物或其他水產無脊椎動物產品;第3章所列死動物」,稅率12%,電腦核定以C3(貨物查驗)方式通關。嗣本關參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高雄分局化驗鑑定結果,揮發性鹽基態氮(VBN)值24.78mg/100g,未逾25mg/100g,認定來貨為EDIBLE FOOD GRADE,改列稅則號別第0303.79.99號「其他冷凍魚類」,稅率25%,審認申請人虛報進口貨物品質,逃漏進口稅款之違章成立,以101年第10100443號處分書,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第2款、第44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7款及貿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所漏進口稅額2倍罰鍰新臺幣(以下同)324,824元、所漏營業稅額0.5倍罰鍰4,060元,並追徵所漏進口稅款計390,910元(含進口稅312,329元、營業稅78,082元、推廣貿易服務費499元)。申請人不服,申請復查,為本關駁回,前經財政部102年5月2日台財訴字第10213918700號訴願決定撤銷,本關以102年7月10日高普法字第1021008587號重核復查決定續予駁回,申請人猶不服,再提起訴願,案經財政部102年11月29日訴願決定:「原處分(重核復查決定)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處分。」爰依訴願決定意旨重新審核。
理由
一、按「報運貨物進口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視情節輕重,處以所漏進口稅額2倍至5倍之罰鍰……二、虛報所運貨物之品質……」、「有違反本條例情事者,除依本條例有關規定處罰外,仍應追徵其所漏或沖退之稅款。」、「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七、其他有漏稅事實者。」及「為拓展貿易……主管機關得設立推廣貿易基金,就出進口人輸出入之貨品,由海關統一收取……推廣貿易服務費……」分別為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第2款、第44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7款及貿易法第21條第1項所明定。
二、財政部102年11月29日訴願決定書理由五、(第9頁起):「第查:(一)……(三) 惟原處分機關重核復查決定既陳稱係以『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3732號』 (規範鮮度)及『冷凍食品類衛生標準』(規範人類食用之標準),判斷系爭貨物之新鮮度是否適於人類食用,卻僅採擇揮發性鹽基態氮(VBN)檢測及嗅覺判斷,與其所參酌之冷凍食品類衛生標準﹝關於『冷凍鮮魚介類(但冷凍生食用魚介類除外)』規定應檢測每公克中生菌菌數(300萬以下)、每公克中大腸桿菌(E.coli)最確數(10以下)、每百公克揮發性鹽基態氮(25mg以下【但板鰓類應在50mg以下】)及性狀(不得有腐敗、不良變色、異臭、異味、污染或含有異物、寄生蟲)等4項﹞及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3732﹝規定應檢測氣味(只具魚類特有之腥味外不具硫化氫、三甲胺、氨等異臭或鮮度降低引起之不良腥臭甚至腐敗臭)、揮發性鹽基態氮(檢體100g中含25mg以下(即250ppm以下),但鯊魚可在50mg以下【即500ppm以下】)及三甲胺態氨(檢體100g中含3mg以下【即30ppm以下】)3項﹞均不相符,則僅根據VBN值檢驗結果及嗅覺判斷,以VBN值100g中含25mg以下及無腐敗臭味,即認屬可適於人類食用,而未審究其他項目如三甲胺態氨等是否符合標準,難謂周妥,容有再行審酌之必要……」等節,經查:
(一)按「本稅則各號別品目之劃分,除依據本稅則類、章及其註,各號別之貨名及解釋準則之規定外,並得參據關稅合作理事會編纂之『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H.S.)註解(下稱H.S.註解)』及其他有關文件辦理。」為海關進口稅則總則一所明定。H.S.註解第3章章註1(c)詮釋:「本章不包括下列各項:(a) ……(c)因品種或鮮度不適合供人類食用之死魚(包括魚肝及魚卵)、死甲殼類、死軟體類或其他死水產無脊椎動物(第5章);……」就貨物應歸第3章或第5章,海關進口稅則係以是否適合供人類食用為歸列標準,不適合者歸第5章,適合者歸第3章,與進口後之用途無涉,系爭貨物不因申請人申報「FOR FEED USE」得以歸列第5章。另財政部102年5月9日台財關字第10210097081號令釋:「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第三章章註一(丙)所稱『類別或鮮度』不適於人類食用,係指進口之死魚(魚肝及魚卵在內)、死甲殼類、死軟體類或其他死水產無脊椎動物,按其種類、包裝、標示、外觀、新鮮度等綜合認定狀況不適於人類食用者。」是否適合供人類食用,係按貨物之種類、包裝、標示、外觀、新鮮度等綜合認定。
(二)新鮮度方面,財政部既指明應就「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3732號」之3項指標及「冷凍食品類衛生標準--冷凍鮮魚介類(但冷凍生食用魚介類除外)」之4項指標中擇一,採用其全部指標,本關乃依訴願決定意旨採用後者,就其規定之4項指標:1.每公克中生菌菌數(300萬以下)2.每公克中大腸桿菌(E.coli)最確數(10以下)3.每百公克揮發性鹽基態氮(25mg以下【但板鰓類應在50mg以下】)4.性狀(不得有腐敗、不良變色、異臭、異味、污染或含有異物、寄生蟲)中未經鑑定之前2者,再檢樣送法定鑑定機構,化驗結果,每公克中生菌菌數為63.3 CFU/g,每公克中大腸桿菌(E.coli)最確數為0,加以系爭貨物每百公克揮發性鹽基態氮前經本關送驗結果24.78mg/100g,性狀於通關查驗當時並無查覺有腐敗、不良變色、異臭、異味、污染或含有異物、寄生蟲情事,足資判認符合冷凍食品類衛生標準。
(三)系爭貨物由其1.種類:來貨之品種為冷凍魚類-鯷魚,係屬常見人類食用魚種。2.包裝:以塑膠編織袋為包裝樣態,且包裝材料完整無破損又乾淨,與一般冷凍新鮮漁產品的包裝方式並無不同。3.標示:來貨本體或外包裝皆無品質、規格、等級標示,也無製造工廠名稱、地址、聯絡方式、使用方法等專用標示,無從主觀直接認定為人類無法食用。4.外觀:來貨外觀為多隻魚體堆置含水冷凍後,所成之長方塊,其長方體大小尺寸固定,為漁產冷凍廠一般常見模式。經採樣解凍後魚體完整,無法判定為人類無法食用。5.新鮮度:符合冷凍食品類衛生標準已如前述等綜合認定,足堪判定適合供人類食用。準此,本關審認申請人虛報進口貨物品質,逃漏進口稅款之違章成立,依首揭規定補稅處罰,核無違誤。
(四)申請人報運貨物進口,負誠實申報貨物名稱、品質等事項之義務,應注意查證,據實申報,茲申請人報運系爭貨物進口,未確實查明適合供人類食用與否,驟然申報NOT FOOD GRADE,致生本件虛報進口貨物品質,逃漏進口稅款情事,核其行為有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過失,依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規定意旨,自不能免罰。
據上論結,本件重核復查,應認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96條及海關緝私條例第47條第2項規定,決定如主文。
發布單位:高雄關
發布日期:103-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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