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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查決定書-高普法字第1031008404號
申請人因不服本關102年第10200ooo號處分書所為處分申請復查,茲經復查決定如下:
 主文
復查駁回。
 事實
緣申請人於102年6月17日委由oooo有限公司向本關申報進口貨物乙批(報單第oo/oo/oo/oo號),第1項貨物原申報「FROZEN PIEBALD SAURIDA FISH MEAT(SURIMI) 2*10KGS/BAG JS:50 LOWER BRAND:B (以PAINTED SAURY為主) BRAND:NO BRAND」,原申報單價為CFR CNY4.1/KGM,由電腦核定以C3X(儀器查驗)方式通關,因本案「GRADE:B」誤繕為「BRAND:B」,爰改按C3M(人工查驗)方式通關,經查驗結果,第1項貨物膠強度部分需送鑑定,本關送請權威機構鑑定結果,膠強度為135.74~178.43g-cm,乃更改第1項貨物JS為「135.74~178.43g-cm」。嗣據財政部關務署調查稽核組(以下簡稱調查稽核組)查價結果,第1項改按CFR USD1/KGM核估。本案涉有虛報貨物品質,逃漏稅費之情事,本關乃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第44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及貿易法第21條第l項規定,科處申請人所漏關稅額2倍之罰鍰計新臺幣(以下同)54,912元,並追徵所漏進口稅費計129,796元(包括進口稅83,524元、營業稅45,938元、推廣貿易服務費334元);另逃漏營業稅之行為,因申請人於裁罰處分核定前未補繳稅款,乃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7款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之規定,處所漏營業稅額1.5倍之罰鍰計22,651元,於102年11月20日掣發102年第10200ooo號處分書並於同年月21日合法送達,申請人不服,於法定期限內申請復查。
 理由
一、按「報運貨物進口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視情節輕重,處以所漏進口稅額2倍至5倍之罰鍰,或沒入或併沒入其貨物:……二、虛報所運貨物之品質、價值或規格。……」、「有違反本條例情事者,除依本條例有關規定處罰外,仍應追徵其所漏或沖退之稅款。但自其情事發生已滿5年者,不得再為追徵或處罰。」、「為拓展貿易,因應貿易情勢,支援貿易活動,主管機關得設立推廣貿易基金,就出進口人輸出入之貨品,由海關統一收取最高不超過輸出入貨品價格萬分之4.25之推廣貿易服務費。……」及「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七、其他有漏稅事實者。……」分別為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第2款、第44條、貿易法第21條第l項及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7款所明定。本案申請人報運貨物進口,虛報所運貨物之品質,逃漏進口稅款情事,已如前述,本關依上開規定予以論處,於法洵無不合。
二、復查事實及理由略稱:「……二、依國際surimi買賣所定標準是依白度(whifeness)、水分(mointure)、膠強度(js)……等而定價格,本公司也是綜合前項去向國外廠商議價進口。三、本公司所進口FROZEN PIEBALD SAURIDA FISH MEAT(SVRIMZ)為等級C,jS 50以下……為一種飼養漁塭魚的價格低廉的飼料魚,故所做的魚漿,當然價格低廉。四、就加工程序而言……製成數多30%……而且在質方面,低於其他,故魚漿價格低廉。五、就外觀而言……外觀色澤白度為0,幾乎是接近黑色。氣味上帶有濃厚魚腥味,水分為80以上且帶有一些雜質(皮、骨等),故魚漿價格低廉。」等節,查本案申請人對核定之單價既表不服,本關乃檢具復查申請書影本及相關文件函請調查稽核組覆核,據該組103年3月6日調關企字第1021003oo號函復:「……查本組於103年1月7日以關調一字第1031000066號函請復查申請人提供有關成交文件、付款結匯單據等資料並至本組說明,惟迄未獲復;次查本案原申報膠強度為JS:50 LOWER、GRADE:B,業經 貴關更正為135.74~178.43 g-cm,因實到貨物與原申報不符,且『膠強度』為價格影響因素之一,本案自無關稅法第29條規定交易價格之適用;又因來貨為冷凍水產品,除產地、交易條件、出口日期、魚種、品質、市場供需情形等不同而有波動外,另影響價格之因子尚包括外觀色澤、氣味、水分、膠強度、夾雜物及衛生條件等均會影響其價格,故查無同法第31條『同樣貨物』及第32條『類似貨物』規定之相關價格資料可資適用;又復查申請人未能提供國內銷售及計算成本等相關價格資料,亦無法依同法第33條及第34條規定據以核計援用;乃按同法第35條規定,憑 貴關檢送之代表性貨樣向專業商詢價,並據以核估完稅價格,於法並無不合。」準此,本關原處分應屬妥適,申請人所訴委無足採。另申請人於103年2月11日以103年永字002號函申請重新鑑定且主張本關未依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2款「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作成證書而不服乙節,查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為行政處分無效之判斷標準,該鑑定報告並非屬行政處分,應與該條無涉,又本案既經交付鑑定,申請人並未提出新事實或新理由,應無再鑑定之必要,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復查之申請,應認為無理由,爰依海關緝私條例第47條第2項規定,決定如主文。


發布單位:高雄關 發布日期:103-06-16 點閱次數: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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