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出口人○○股份有限公司於113年8月14日向本關旗津分關報運出口貨物Galaxis Extra 3 HC-Synthetic -Motor Oil 等1批,通關方式為C3M。報單類別原申報G5(國貨出口),第1項次統計方式申報02(免附輸出許可證--非屬戰略性高科技貨品),於通關時檢附連線出口報單更正申請書,申請更正報單類別G3(外貨復出口),第1項次統計方式申報82(已完稅進口之外貨因故不再進口),經驗貨員查驗貨上標示為MADE IN GERMANY,遂准依所請更正。惟出口人於申請出口報單連線更正時漏列原進口報單,以致電腦自動核計推貿費。
2. 依據預報貨物通關報關手冊─出口篇七、出口報單(N5203)各欄位填報說明項次62(原進口報單號碼)、63(原進口報單項次):「復運出口貨品(包括外貨、國貨),應逐項填報欲核銷之原進口報單號碼及項次,以利分估審核或電腦比對核銷。」
3. 本關提醒報關業者,如欲申報統計方式為81(已完稅進口之外貨轉售出口)或82(已完稅進口之外貨因故復出口不再進口)之出口貨物,應於申報時注意是否有填列原進口報單及項次供出口分估審核,如未填列即可能有推貿費產生,請報關業者多加注意,避免類似情況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