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人○○股份有限公司於102年8月22日向本關旗津分關報運出口貨物1300ΩBB-III MODEL COMBINATION TYPE BELTBRIDLE AND ACCESSORIES等1批,報單統計方式申報81,並於其它申報事項欄載明「本批來貨已轉售尚未提領,故申請退運出口」。經核其原進口報單,納稅辦法為94(退運貨物),並於其他申報事項欄載明「本批來貨已轉售尚未提領,故申請退運出口」。
本關提醒報關業者,如出口申報統計方式為81,係指已完稅進口之外貨轉售出口;保稅工廠、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自由港區事業(製造及加工事業)、農業科技園區園區事業進口之外貨轉售出口或轉儲物流中心後再轉售出口。如貨物未完成通關進口,即行轉售,係屬未完成通關進口之外貨因故退運出口,統計方式應申報為9N。請報關業者多加注意,避免類似誤繕統計方式情況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