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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結關申報錯誤案例分享(旗津分關)

船舶結關申報時限規定


一、案由:某船公司代理OOO輪(海關通關號碼:11XOOO)逾規定結關後48小時開航且未於時限內向海關申報延期開航,亦未向海關重新申請結關即離港,違反海關規章。

二、法令依據:
    1.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50條第1項:
       出口船舶應於結關後四十八小時內開航。逾上述時限未開航者,應向海關重行申請結關。但於時限內向海關申報延期開航者,不在此限。   

    2.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82條:
       運輸業或運輸工具負責人違反第十五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條至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七條至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一條之一或第七十四條之一規定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三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3.關稅法第 83 條:
       載運客貨運輸工具負責人或運輸工具所屬運輸業者,違反第十四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轉運、轉口貨物之申報方式、通關程序或管理之規定,或違反第二十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辦理進出口通關、執行運輸業務、通關事項管理、變更登記、證照之申請或換發之規定者,由海關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轉運、轉口、進出口通關申報業務或廢止其登記。    

三、違章裁處:
       該船公司違反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50條規定,爰依關稅法第83條及同辦法第82條規定,裁處警告一次並限期改正。

四、如何避免違章受罰
       出口船舶應於結關48小時內開航,逾期未能於期限內開航者應向海關申報延期,逾48小時未開航者應重新結關在開航以免受罰。

 

 

 

 
 

發布單位:高雄關資訊室 發布日期:112-08-31 點閱次數: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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