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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運進口核銷出口報單申報錯誤案例分享(嘉南分關)

復運進口核銷出口報單申報錯誤案例分享(嘉南分關)

一、錯誤案例分享|外銷品復運進口因不符關稅法第57條無法據以核銷免稅:
廠商向本分關以B6報單報運進口貨物乙批,其中部份項次申報納稅辦法55,欲以外銷品退回方式免稅復運進口。分估員審核後發現該些項次出口統計方式皆為81,即「已完稅進口之外貨轉售出口;保稅工廠、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自由港區事業(製造及加工事業)、農業科技園區園區事業進口之外貨轉售出口或轉儲物流中心後再轉售出口(自由港區事業除外)-非屬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然復運進口之免稅優惠措施應符合相關規定,方得以核銷方式免徵成品關稅及營業稅進口,按關稅法第57條及外銷品因故退貨通關作業要點,其適用範圍為外銷品因故退貨始得申請,而關稅法第57條所稱之外銷品,其定義已於財政部90/10/19台財關字第0900048066號函及財政部92/01/13台財關字第0910074408號函予以釋明,係指國內製造產品為銷售目的而出口。綜上,本案因未能符合上開規定,而未能准予免稅復運進口。

二、法令依據:
關稅法第57條、外銷品因故退貨通關作業要點、復運進出口案件之報單核銷作業規定、復運進口核銷電腦化注意事項。

三、貼心小叮嚀:
(一)國貨因故退回如無法提供原出口報單以供核銷或已逾3年,並自願繳稅者,即無關稅法第57條免徵關稅之適用,應申報為G1(外貨進口)或G7(國貨復進口)報單(併有其他可核銷之復進口國貨時),納稅辦法申報31(稅款繳現)或50(稅則免稅)。
(二)保稅貨物以B9外銷出口後,即得依產品單位用料清表除所使用之保稅原料帳;故是類貨物復運進口,不得核銷免稅,仍需重新登入保稅帳。(預報貨物通關報關手冊─出口篇,九、國貨復運進口核銷B9 報單無紙化作業八)
(三)外銷品符合關稅法第57條復運進口者,免徵成品關稅及營業稅,惟仍應補徵出口時已退還之原料關稅,為防杜延宕通關期程,進口人申報前應詳閱復運進口之相關規定,並注意是否曾申請沖退原料稅,以維自身權益。
 

發布單位:高雄關資訊室 發布日期:111-04-08 點閱次數:2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