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由
廠商向本關申報進口AIR PURIFIER(空氣清淨機)1批,原申報稅則號別第8421.39.10號「電動空氣過濾器及電動空氣清潔器 」,稅率3.4%,未申報貨物稅率(審驗方式未填) 。依據查驗結果及貨物型錄,案貨加註「具有簡易除溼功能,不含壓縮機」,經核係淨化除濕機,內含直流馬達,用以半導體除濕及空氣淨化,主要功能為半導體除濕,依解釋準則一(第16類類註三、第85章章註四)及六規定,並參據HS註解第8509節詮釋,核改列稅則號別第8509.80.90號「其他家用電動用具」,稅率5%,另依據貨物稅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課徵貨物稅15%。
二、如何避免貨品分類號列申報錯誤
貨物如具備數種功能(空氣清淨及除溼),皆應於貨名欄位如實申報,另裝有電動馬達之家用器具,且不超過20公斤者,貨品分類號列應歸列為第85.09節。如欲瞭解進口貨物是否屬貨物稅條例規範之應稅貨物,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閱相關資訊(路徑:稅務資訊>預先審核貨物稅徵免專區),或於貨物進口前,檢附原廠型錄、說明書或操作使用手冊等資料向進口地海關申請貨物稅預先審核。倘對於貨品分類無法判定時,為確保自身權益,可於貨物進口前,依關稅法第21條規定,檢送相關資料,向進口地海關申請稅則預先審核,以避免延宕通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