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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貨品分類號列(CCC CODE)錯誤案例分享(旗津分關)

污染防治設備之稅則分類原則

 一、案由
進口人向本關報運進口廢氣處理系統,原申報貨品分類號列第8479.89.50.00-9號「空氣污染防制設備、噪音防制設備、振動防制設備、環境監測設備、水污染防治設備及廢棄物清理設備」,稅率0%,無輸入規定,惟依據海關進口稅則第84章增註3:「為防制空氣污染,防治水污染,防制噪音,防制振動,監測、檢驗環境及清理廢棄物,輸入歸屬本章(包含稅則第84798950及84799020號)之機器設備(零、配件在內),養殖漁業以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按:現改制農業部)漁業署證明用途屬實;符合工廠管理規定之製造業以經經濟部證明用途屬實;其他使用機構以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按:現改制環境部)證明用途屬實者免稅。」之規定,案貨縱具污染防治功能,仍須由該等主管機關證明用途,始得適用該號列。是以本案進口前,進口人宜先向主管機關申請證明用途文件;若未及申辦,通關時可申報貨品分類號列第8479.89.99.99-4號「其他第8479節所屬之機械」,稅率4%,並以應納稅款押款放行,事後補具該用途證明文件向海關申請更改為第8479.89.50.00-9號,經簽審比對完成,即得辦理退還押款。

二、如何避免貨品分類號列申報錯誤
進口人報運此類貨物時,宜先詢問主管機關是否需事先請具相關證明文件俾利貨物快速通關。如對於貨品分類存有疑問時,可於貨物進口前,依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實施辦法規定,備齊申請書等文件並檢具相關資料,向海關申請稅則預先審核。

 

 

發布單位:高雄關資訊室 發布日期:114-03-12 點閱次數: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