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櫃集散站專責人員在無點收出口貨櫃(物)事實情況下出具進倉證明並向海關傳送貨櫃(物)進倉 (站)資料案例分享:
一、案由
某船務代理公司111 年11月10日代理ΟΟ輪向本關傳送海運進口艙單,該進口艙單表尾記載包含貨櫃號碼、類型在內計12只空貨櫃明細資料,該等空貨櫃於同年月16日卸船進儲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所轄高雄港第121號碼頭貨櫃集散站(下稱121CY)並經核定為專屬供船公司循環使用空貨櫃在案。嗣ΟΟ公司於同年月17日向旗津分關遞送出口報單,將前述空貨櫃以貨主自有空貨櫃名義報運出口,而121CY專責人員在無點收ΟΟ公司交付空貨櫃事實前提下,即逕將前述船公司循環使用空貨櫃認定係ΟΟ公司自有空貨櫃,並出具進站證明傳送海關,致出口報單碰檔放行,構成違章事實。
二、法令依據
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第14條第1項規定:「集散站業者點收出口貨櫃(物)後應出具進倉證明,並立即傳送海關。」
三、違章事實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違反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依關稅法第86條及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第27條規定,處分該公司警告1次。
四、如何避免違章受罰
集散站業者必須在有點收廠商交付貨櫃(物)進倉(站)事實前提下,才能出具進倉(站)證明並傳送海關,以免受罰。